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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K21344588M/2020-041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政策解读《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城市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4 00:00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肥城市基准地价的通知


2020年6月12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调整后基准地价的通知》,现对《通知》进行以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基准地价是公示地价的核心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3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根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等相关文件和规范明确要求:基准地价每隔3年应全面更新一次。以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和原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现建设和管理工作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的文件,要求“2019年度基准地价更新成果全面完成验收并公布实施”。

二、决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

(四)《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五)《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8]280号)

(六)《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七)《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三、出台目的

《通知》出台的目的在于全面掌握城区土地质量和利用状况,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建立科学合理的基准地价体系,从而推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合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正常交易,为征收土地税费,制订土地利用计划、规划,发挥级差地租的经济杠杆作用提供依据,也为推行土地招标拍卖、整理储备、实行基准地价公示制度和基准地价平衡与更新制度奠定基础。

四、出台意义

《通知》出台的意义体现在:第一,了解肥城市土地市场发育的情况,掌握肥城市土地供应、土地交易和房地产开发中土地价格的形成机理和变化趋势;第二,建立全面的基准地价体系,使土地估价结果符合泰安市实际,保持基准地价成果和宗地地价评估标准的现势性和科学性;第三,实现对肥城市基准地价的全面了解和科学调控,使全市地价处于合理水平,以促进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为国家加强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以及社会各界了解土地市场信息提供依据;第四,提高政府驾驭土地市场的能力,为征收土地税费,制定土地利用计划、规划,发挥级差地租的经济杠杆作用提供依据,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五、重要举措

《通知》主要内容共分调整范围、土地级别划定、基准地价内涵、基准地价使用范围、基准地价水平等五项内容。

一是关于调整范围。肥城市城市市区、各镇驻地规划区。

二是土地级别划分。根据区位、景观、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度等情况,将城市市区的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分为四级;各镇驻地土地级别综合分为二级。

三是基准地价内涵。土地权利状况为国有;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市区土地还原率取值分别为商服用地6.5%,住宅用地6.5%,工矿仓储用地6.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0%;各镇驻地土地还原率均为6.0%。市区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服用地1.5,住宅用地1.6,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各镇驻地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服用地1.2,住宅用地1.2,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

四是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的,应进行地价评估。

六、具体措施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以及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的,应进行地价评估。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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