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城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优化畜禽养殖布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以及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进行划定调整。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审核会议专家评审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出台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四、重要举措
根据该方案,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为:(一)肥城市城区建成区(包括新城街道、老城街道、仪阳街道和高新区),潮泉镇、湖屯镇、石横镇、桃园镇、王庄镇、安驾庄镇、安临站镇、边院镇、汶阳镇、孙伯镇镇驻地建成区;(二)肥城市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三)肥城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四)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改扩建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按照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市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镇街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场规范整治,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督查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的督查考核力度,对履职尽责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抓好宣传引导。各镇街区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及时报道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先进典型,为全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