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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K21344588M/2019-14764 文件类别 改革创新
发布机构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肥政办发〔2019〕9号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19-08-16
肥政办发〔2019〕9号关于印发肥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8-16 00: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有关单位:
  《肥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16日

                               肥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全市社会诚信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7〕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国家、省、市统一部署,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政府、社会共同参与,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
  二、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基础建设
   1.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和奖惩措施清单。各部门单位要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要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本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2.建立完善联合奖惩信用管理系统。依托肥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应用,为信用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共享使用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单位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门户网站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中国(山东肥城)”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将肥城市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惩戒管理系统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采购招标、评先树优、资质审核、科研管理、政策扶持等过程中查询应用,确保按照履职需要“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三、健全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1.明确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诚信主体,可作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1)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2)诚信道德模范。(3)优秀青年志愿者。(4)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5)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6)其他符合条件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
   2.优化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列入守信激励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1)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授予相关荣誉称号。(2)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先行受理,容缺受理。(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政府采购、招商引资、招标投标、评先树优、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4)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保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5)对符合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6)为诚信市场主体创造融资便利,降低融资成本。(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四、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明确失信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失信主体,作为联合惩戒对象:(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2.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对列入失信惩戒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依规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1)实施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加强日常监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限制享受各类政府扶持政策;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进口关税配额;限制企业上市融资、债券发行;限制新增项目、用地和矿业权审批;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相关部门将其列为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并向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备案的,依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出境;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取消各类评审、监审等专家资格;对未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暂缓办理职业(执业)资格审核和个人登记手续,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和惩戒措施。(2)实施市场性约束和惩戒:限制提供信贷、担保、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限制乘坐飞机、软卧、高等级列车和席次;限制参加项目招投标活动;限制提供信用消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和惩戒措施。(3)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由行业协会、商会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4)实施社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五、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联合奖惩发起响应机制。联合奖惩工作牵头部门为发起部门。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发布联合奖惩名单,并推送至联合奖惩配合单位。配合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工作中对名单中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依规实施奖惩,并在联合奖惩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将实施奖惩情况及时反馈发起部门。
   2.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各部门单位在执行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用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发起单位,发起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不当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3.建立信用失信主体约谈机制。失信市场主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认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发起部门依法依规启动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程序,督促失信市场主体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统一归集后纳入肥城市信用信息平台。
   4.探索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和修复期限。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作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主动发起、及时响应、规范实施联合奖惩措施。各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在信息发布和联合奖惩上相互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各项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2.加强信息保护。各部门单位要依法依规保护信用主体的隐私,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凡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例如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宗教信仰等可反映相对人特征、状态的信息,应进行技术屏蔽或模糊处理。
   3.注重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和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和宣传一批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曝光一批失信典型案例,形成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威慑力。


肥城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pdf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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