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肥城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7日
肥城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6号)、《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通知》(泰发〔2018〕9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41号)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牢守住耕地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我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补充耕地面积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任务负总责,镇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市政府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市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采取年度检查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年度检查每年1次,于次年组织,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考核部门组织实施;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由考核部门实施。
第五条根据《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由考核部门对各镇街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统一规范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配合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积极做好外业调查及后续整改工作。
第七条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第二章年度检查第八条年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镇街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管护、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九条考核部门根据镇街自查情况和督察检查情况,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检查报告。结果纳入各镇街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第三章期末考核第十条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镇街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管护、永久基本农田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情况。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照期末考核内容,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6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考核部门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年度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10月底前将期末考核情况报送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第四章奖惩第十四条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镇街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镇街,考核部门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相关镇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五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肥城市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肥政办发〔2008〕37号)同时废止。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