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履职依据 > 政府文件 > 肥政办字
索  引  号 11370983K21344588M/2019-14777 文件类别 安全生产
发布机构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肥政办字〔2019〕14号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19-06-12
肥政办字〔2019〕14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2 00:00 浏览次数:



肥政办字〔2019〕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迎接建国70周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化重点行业领域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国70周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持续深化风险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着力“控风险、除隐患、防事故”,切实落实属地管理、部门行业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杜绝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国70周年。

二、工作重点

专项整治行动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工序“四个重点”,精准施策、重点管控。

(一)加强重点区域管控。聚焦以下重点区域:(1)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聚集区和重点监控点;(2)其他工业园区和高危企业聚集区;(3)公路沿线;(4)采矿区;(5)有高危企业的人口密集区和其他重点区域。对重点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实行领导干部包重点区域制度,落实区域安全治理和监管防范责任制,提高安全管理等级,必要时在区域内实行封闭化管理,细分监管网格,责任具体到人,防范区域安全风险。

(二)加强重点行业领域管控。突出以下重点行业领域:(1)煤化工、精细化工等行业;(2)煤矿和非煤矿山领域;(3)冶金、工贸和粉尘涉爆行业;(4)民爆物品行业;(5)管道运输和燃气行业;(6)其他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行业领域。对重点行业领域,加强全流程全链条安全管控,严查严禁突击生产、超负荷生产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并通过自动化减人、机械化换人或者增加轮换班次等方式,减少同一作业区域现场操作人员,降低事故风险。

(三)加强重点企业管控。紧盯以下重点企业:(1)在评级评价中因安全评级不合格被列为“差”评的企业;(2)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企业;(3)位于人口密集区内或安全距离不达标的高危企业;(4)停产关闭企业;(5)搬迁改造或拟搬迁改造企业;(6)安全生产基础差、防控能力差等不放心企业。对重点企业,制定重点管控企业清单,逐一落实检查排查和监管防范措施,重点时段内要采取选派干部驻企监管等方式,严格盯守,严密防范,严查严处带病运行、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等风险因素,保证企业本质安全。

(四)加强重点环节和工序管控。严把以下重点环节和工序:(1)高温高压装置区、储罐区和装卸区,自动化控制区域,重点防火单位等容易形成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和可能造成爆燃事故、中毒窒息事故的重点工序、环节、设备、场所、岗位等;(2)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3)高危企业开停车、重大工艺调整、新改扩项目试生产等环节;(4)企业外来施工。对重点环节和工序,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要求,逐一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管控措施。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等特殊作业环节,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专项行动期间一律提级管理,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必须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必须进行作业审批,必须进行安全监护,不具备作业资质的必须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对于“五个必须”没有落实到位的,对企业及企业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罚。高危企业开停车、试生产等环节,一律严格源头管控,专项行动期间暂停此类作业。对外来施工单位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施工作业的,严格审批、严格监督、规范管理,专项行动期间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包方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三、任务分工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各镇街区组织实施。各镇街区要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有关责任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全面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主(监)管责任。

(一)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地下矿山、露天矿山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二)由煤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和极复杂、采深超千米、单班下井人数多和C、D类煤矿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三)由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油气管道占压、泄漏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四)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五)由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工业、信息化企业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六)由教育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校园、校舍、校车、实验室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七)由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压力容器、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八)由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食品、药品等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九)由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深基坑、脚手架、起重机械、高支模及市政设施运营维护有限空间作业,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城镇燃气安全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由矿产资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无证非法采矿、超层越界采矿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一)由文体旅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及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活动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二)由卫生计生系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医院、检验检测机构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三)由商贸流通和对外经济合作专业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拍卖、典当、租赁、商贸流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外派劳务公司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四)由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按照市安委会办公室《全市“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肥安办发〔2019〕28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五)由道路交通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重点围绕“两客一危”、校车、公交车、桥梁隧道、高风险路段监管,各类道路路面安全管控,“三超一疲劳”以及无证驾驶、危险驾驶、货车非法载人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六)由化工转型升级办公室负责,重点围绕化工行业、化工园区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十七)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点围绕危化品行业领域“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企业,危险化学品罐区、仓库等储存场所,开停车、检维修、特殊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自动化控制系统维护保养和运行情况,以及工贸领域钢铁煤气、粉尘作业场所等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防范。

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其主管部门针对行业领域管控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划转,油气长输管线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为市发改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为市工信局,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为市市场监管局。

四、工作措施

(一)从严从细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有关责任部门要制定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以化工企业为例,表样附后),明确排查检查的重点内容、方式方法、问题表现、处置依据等具体事项,确保此次排查整治精准有效。其中,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以及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危废处理等高危企业和单位,一律组织专家进行风险普查和安全评估,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或停产整改。对排查、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逐一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建立台账,挂牌督办。不能按期整改完成,或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停产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检查发现对风险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或虚查假改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罚;属部门监管疏漏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狠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深入排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特别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投入落实,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监督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安全生产职责、风险隐患管控清单、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四个公开”。检查发现安全承诺不履行、安全责任不落实、风险隐患排查管控不到位、存在“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对责任人员和企业负责人一并进行处罚,公示处罚结果,并推送到“信用泰安”平台;对纳入安全生产领域“黑名单”管理的失信单位实施联合惩戒。强化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专项检查,对高危企业逐一检查,对其他行业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全员培训考核任务,企业“三类人员”是否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抽测岗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合格。对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一律责令整改直至停产整改。发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并取得合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企业员工未经培训或再培训合格的,企业新员工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的,岗位作业人员抽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

(三)实施更加严格的执法检查。各镇街区、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有关责任部门要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执法)计划和实施细则,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执法处罚要聚焦重点、严于日常,对高危企业进行“全覆盖”式执法检查,对其他企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案查处、公开执法结果并跟踪整改落实,涉及刑事犯罪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

(四)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各镇街区、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市有关责任部门要分别落实属地和行业领域“打非”责任,突出交界地带、偏僻场所、废弃厂房和出租屋等重点区域,严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废弃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和非法开采矿山行为。重点整治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及“三违”行为。对各镇街区一个月内发现1处非法企业且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责任追究。

(五)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一律提级调查,严肃追责问责。对造成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事故,依法追究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期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典型事件,在严厉追究企业主体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属地和行业主(监)管部门责任。追究分管负责同志责任的,必须同时追究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五、工作步骤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从现在起到10月底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阶段(从现在起至6月20日)。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各镇街区分别制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并于6月20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从现在起至6月30日)。结合开展第18个“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各类企业对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

(三)执法检查阶段(7月1日至8月31日)。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各镇街区采取联合执法、突击检查、专家会诊等形式,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四)“回头看”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开展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检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牵头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的作用,组织各成员单位深入研究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现状,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善专业委员会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行业领域专项整治行动。各镇街区要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推进,分管负责同志拿出主要精力靠上抓,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全力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市政府将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情况。

(二)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加大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报道力度,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广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要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鼓励职工群众举报风险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和“三违”行为。对专项行动期间查处的重大突出问题要公开曝光,警示震慑同类企业。

(三)加强分析研判和督导检查。市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各镇街区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于每月22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特别是执法检查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专项行动督查组,对各专业委员会、市有关责任部门和各镇街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检查情况在全市通报。专项行动期间,严格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相关情形附后)。


附件:1.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2.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表样)附件1


专项行动期间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情形


专项行动期间,视情对镇街区、市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一)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镇街区、市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发生致人死亡爆燃事故的;发生非法生产经营事故的;发现非法生产经营行为未予有效制止的。

(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发生爆燃事故的;因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三违”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经挂牌督办仍未完成整改的;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瞒报、谎报、迟报安全事故的。

被“一票否决”的单位,一年内不得推荐为评先树优对象,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或晋升职务、级别。对被“一票否决”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一年内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严格限制,对其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表彰奖励。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2日印发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