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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K21344588M/2018-093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肥政发
肥政发〔2018〕4号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肥城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5-18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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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肥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肥城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pdf

肥政发〔2018〕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有关单位:

  现将《肥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肥城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肥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我市盐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泰安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正确处理好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食盐监管,坚持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加强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实现科学补碘。打破食盐产销区域、市场价格、工业盐准运证许可等限制,提高行业效益,建立新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形成符合改革精神和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监管责任。调整盐业公司(盐务局)管理体制,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不再实行市政府与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机构双重领导,盐业经营管理机构的领导班子不再实行上一级盐业经营管理机构与市委、市政府双重管理的体制,肥城盐业公司(盐务局)不再隶属泰安盐业公司(盐务局)管理,所涉及的人、财、物等由肥城市管理。市政府统筹盐业监管体制和盐业企业改革,省盐业集团公司持有的肥城盐业公司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肥城市国资监管机构。

  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肥城盐业公司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肥城盐业公司不再加挂肥城市盐务局牌子;明确市经信局为市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市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盐业主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司法、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健全盐业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并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编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国资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肥城盐业公司等)

  (二)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一是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制度。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的要求,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专营企业许可证不再重新核发,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二是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食盐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物价局、肥城盐业公司等)

  (三)完善食盐储备制度,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充分发挥肥城盐业公司主渠道作用,开展全市食盐政府储备工作,市财政预算要安排资金对食盐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全市食盐政府储备数量不低于全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落实国家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规定要求,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盐业主管机构要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原碘供应按照现行方式管理。市经信局同有关部门按国家要求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和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肥城盐业公司等)

  (四)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进食盐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对拟进入食盐生产、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及时公示有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的相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局、肥城盐业公司)

  (五)加强科学补碘,保证碘盐供应。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供应保障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地区、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卫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升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卫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肥城盐业公司)

  (六)推动盐业企业改革,妥善解决相关问题。按照国家、省和泰安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或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在食盐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食盐销售渠道拓展等方面,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活力。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资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肥城盐业公司)

  三、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一)设置改革过渡期。2018年5月31日前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现有盐业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2018年6月1日起, 我市盐业管理体制按本方案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编办负责研究提出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编制调整意见, 做好相关人员的实名制信息变更等工作;市经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调整要求,认真做好划转职责的承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不留空档、尽快到位;市国资局负责督导肥城盐业公司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改革进度,提出盐业企业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盐业公司历史遗留问题等有关政策;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安排好盐业监管、盐业储备等相关经费;市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统筹做好相关人员的调整和社保等工作;肥城盐业公司(市盐务局)要在2018年5月底前,将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移交有关部门。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推进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全面落实各项现有政策,认真研究盐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

  (三)加强部门协作。成立市盐业体制改革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严格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各项要求,防止出现监管空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统筹协调,完善督查机制,建立工作台帐,定期调度和通报改革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委、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市盐业体制改革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研究落实相关财税、人才、土地等优惠政策,解决好盐业行业发展的重大关键问题。

  (二)加强综合治理。要加强对食盐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食盐生产、购销、使用等环节的假冒伪劣等问题,为推进盐业体制改革铺平道路。要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分析和预警食盐价格波动,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肥城盐业公司要充分发挥改革主体作用,按时做好改革各项工作。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集中宣传盐业体制改革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改革内容和工作重点,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肥城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食盐监管体制,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泰安市食盐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泰政发〔2018〕1号)和《肥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理顺体制,落实责任。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剥离盐业公司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明确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落实和强化监管责任。

  (二)精简统一,提高效能。建立精干高效的食盐监管和执法机构,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食盐监管信息化水平,加强统筹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周密安排,稳步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按照国家、省和泰安市规定的时间节点,同步推进盐业行政管理职能移交和相关人员安置工作,完善细化配套政策措施,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市场稳定。

  二、调整盐业行政管理职责

  按照《肥城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将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等相关职能移交市经信局;将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等相关职能移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明确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构

  肥城盐业公司不再加挂市盐务局牌子。由市经信局负责全市盐业行业管理和食盐专营管理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工作;采取适量增编和部门挖潜调剂相结合的办法,保证两部门新增盐业管理职责所需工作力量,着重强化监管执法。

  四、妥善安置现有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人员

  (一)现有事业单位或执行事业工资缴纳事业保险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原执行事业工资缴纳事业保险的退休人员一并安置。

  (二)现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和行政执法(持有行政执法证)工作的企业人员,可自愿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或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1.选择留在盐业公司工作的,由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2.选择继续从事盐业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的,符合调任条件的人员,由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安置;其他人员由市经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所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通过考试考核方式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扎口管理”,只出不进,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为招聘“扎口管理”人员的事业单位核定相应的事业人员控制数,专项使用,随相关人员调离、退休等减员逐步核销。考试考核未通过人员,由肥城盐业公司妥善安排工作岗位,人员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五、切实做好过渡期内食盐监管工作

  2018年5月31日前为食盐监管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食盐监管体制和职责分工维持不变,执法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原执法人员保留执法资格。2018年6月1日起,我市食盐监管体制按新规定实施。

  六、组织实施

  (一)由市编办牵头,落实市盐业主管机构和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明确有关机构编制事项。市里成立食盐监管体制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组,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经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肥城盐业公司参与,负责制定人员安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各项任务,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市盐业体制改革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搞好统筹协调,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提出解决办法,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附件:肥城市盐业体制改革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肥城市盐业体制改革和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志勇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韩立新 市政府党组成员、高新区党工委书记

              赵恒军 市经信局局长

    成  员: 王   涛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

               朱玉山 市化工办主任

               楚红梅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主任科员

               赵金生 市编办副主任、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   勇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陈   强 市发改局主任科员

               宋绪永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武   进 市国资局副局长

               武益军 市人社局副局长

               杨泽春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杜宪勇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马海滨 市畜牧局副主任科员

               陈硕东 市物价局副局长

               王明立 市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大队长

               郭庆芝 市卫计局副主任科员

               杨   军 市国税局副局长

               孙新国 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洪伟 市盐务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朱玉山兼任办公室主任。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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