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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983K21344588M/2018-09358 文件类别 其他政策
发布机构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文号 肥政发〔2018〕2号
有效性 成文日期 2018-04-28
肥政发〔2018〕2号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28 00:00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泰政发〔2017〕19号)和《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泰政办字〔2018〕13号)精神,现就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肥城市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分工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等单位负责人组成(见附件1)。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要求,检查督导各镇街区、各部门制度落实情况,统筹协调解决制度实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办理或转办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投诉举报。

  二、审查对象

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关于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三、审查程序

各镇街区、各部门制定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凡需要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一并提交公平竞争审查结论;无需提请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在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市场监管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连同公平竞争审查结果,一并向社会公开。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一律不得出台。

四、审查标准

  各镇街区、各部门要从维护公平竞争的角度,对制定的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存量政策清理

各镇街区、各部门要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逐一进行梳理,分别提出废止、修改、保留意见,经联席会议研究后实施。

(一)清理内容及原则

1.清理内容。此次清理的主要内容是: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具体包括:现行有效的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清理原则。凡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存在妨碍公平竞争内容的,要提出废止或修改意见,并明确完成时限;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半年的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二)清理步骤与时间安排

1.梳理审查阶段(2018年5月10日前)。各镇街区、各部门开展自查,对起草(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列出目录清单,对照有关规定逐件逐条进行审查,梳理出没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以及需要修改或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2.公开清废阶段(2018年5月11日—5月20日)。各镇街区、各部门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最终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修改。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设置半年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修改的政策措施要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3.总结汇总阶段(2018年5月21日—5月31日)。各镇街区、各部门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修改的政策措施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肥城市存量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统计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4.督促检查阶段(2018年6月1日—6月15日)。市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对各镇街区、各部门清理废除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清理废除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六、建立评估监督制度

各镇街区、各部门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在定期清理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时,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各镇街区、各部门要根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及时提报公平竞争审查有关资料。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已发布政策措施的监督,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肥城市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肥城市公平竞争审查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孙 琪 副市长

  副召集人:李建宏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电子政务中心主任

   张家勇 市物价局局长

  成 员:刘俊丽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张泗伟 市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武俊涛 市经信局副局长

武心军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正科级)

曹瑞才 市科技局主任科员

尹效杰 市民政局主任科员

乔洪晓 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主任

张道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赵 震 市住建局副局长

张 健 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所长

高 春 市水利局副局长

赵胜文 市农业局副局长

张军伟 市商贸局副局长

姜正涛 市文化传媒局副局长

魏学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风辉 市国资局副局长

名金峰 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大队党支部书记

孟庆利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孙新国 市地税局副局长

姜庆军 市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

郭庆芝 市卫生计生局副主任科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张家勇兼任办公室主任。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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