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政办发【2018】37号 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0-30

肥政办发【2018】3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30日

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坚持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四)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五)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体系,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六)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加市安委会组织的各项检查、督查、宣传活动,每季度向其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镇街区)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机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乡村安全生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6号)要求,配齐配强专职监管人员和监管执法装备,改善监管执法工作条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按照规定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

  (三)完善镇街区、村(居)、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生产网格化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村(居)至少设立1名安全检查员,负责日常检查、宣传、报告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后续工作;

  (四)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配合有关部门落实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本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五)建立健全辖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配合上级做好有关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和制定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宣传,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工作;

  (二)依法实施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开展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四)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参与或者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受理安全生产举报投诉,进行事故统计;

     (六)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中央企业四级及以下单位、省管企业三级及以下单位和其他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企业的主管单位发生变化的,由原主管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安委会及时调整公布,办理安全生产管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手续的,仍由原单位负责。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二)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

  (四)对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对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纺织、机械、商贸、烟草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下达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严格执行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参与对不符合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化工等企业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三)负责铁路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

  (二)对技术改造项目依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三)承担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四)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铁路监护道口的协调工作;

  (六)依法查处拼装车、船非法生产点及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的非法经营点;

  (七)负责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民营经济发展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育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及其教学、科研、实验机构、职责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计划,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

  (四)负责学生在校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科技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

  (三)加大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

  (六)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七)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第十六条 司法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等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指导、监督管理司法系统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预算,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三)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督促检查所管辖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情况,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之中,与企业负责人的收入挂钩。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按规定取消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相关评先树优资格;

  (三)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四)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

  (五)监督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按照职责分工监督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六)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八)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负责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和成绩发布、证书发放工作,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矿业秩序整顿和资源整合工作,依法巡查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以及违法从事选(洗)矿的行为;

  (二)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恢复治理;

  (三)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筑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供水、供热、排水及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五)负责燃气安全管理;

  (六)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规划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指导高危行业建设项目规划选址。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

  (四)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五)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水利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防汛抗旱工作的安全管理;

  (二)对水利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监督水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

  (三)对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农产品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做好种植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二)负责农药、鼠药经营标识、质量监管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商贸流通行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系统范围内医药(经营)、烟草、石油等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系统范围内行业部门(中心)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指导、监督拍卖、典当、旧车流通、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指导、监督外经外贸及外资投资企业、境外企业、外派劳务公司等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六条 文化传媒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文艺演出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影剧院、文化馆、网吧、歌舞厅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及音像市场等单位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

  (三)协助有关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出版机构、播出机构、传输机构、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及印刷发行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五)负责主办、承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对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组织、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对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先进典型进行及时宣传报道。

  第二十七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三)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四)负责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承担职业病防治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

  (二)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第二十九条 体育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对承建的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对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进行安全管理;

  (三)监督指导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统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一条 林业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林区、林场、森林公园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防火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三)指导、监督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全市森林防火设施、消防专业队伍的规划和建设,制定扑火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第三十二条 旅游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二)对旅行社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旅游安全培训工作。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责任制,防范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对企业在登记时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进行审查;

  (二)规范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监督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三)依法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

  (四)依法对特种设备安全、安全防护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环节的安全监察,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五)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

  (六)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单位资质审查以及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

  (八)负责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二)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法制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查以市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合法性;

  (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及执法资格证件办理工作;

  (三)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十七条 民政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养老院、福利院、救助、殡葬等民政服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机构的安全管理;

  (三)指导各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优抚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助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抓好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地震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地震监测预报、震情速报和地震灾情速报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

  (三)负责地震灾害预防及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煤炭企业及市政府指定的肥城矿业集团公司划入我市监管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办法和措施,做好煤炭行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煤炭行业的生产质量工作;

  (三)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

  (四)查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整顿、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炭企业,协助配合上级业务部门对煤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

  (五)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等工作;参与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粮食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粮食流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监督粮油仓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十一条 畜牧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畜牧、畜禽屠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承担草原(场)防火工作。

  第四十二条 农机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农业机械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农机驾驶人员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十三条 气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发布影响安全生产的天气预警、预报信息;

  (二)对雷电灾害安全防御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负责烟草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烟草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金融监管部门履行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为安全生产提供相关保险服务,建立“安保互动”机制; 

  (二)指导各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积极开展安全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商业保险业务;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照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赔付;

  (三)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全市各金融机构及其辖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供销、商业、物资、邮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负责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第四十七条 市各部门依照本规定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包括其内部管理单位,与其有人、财、物隶属关系或有全资、控股及实际控股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承包、承租单位和相关建设工程。

  第四十八条 因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调整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调整隶属关系前承担的行政事务以现隶属的主管部门名义行使。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调整的,由权利义务继受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 条各级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部署本行政区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决定事项作为安全生产有关检查、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条 各镇街区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市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每年年底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完善考核指标体系,每年向市有关部门和各镇街区下达年度安全生产任务目标。

  第五十二条 各镇街区和各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向市政府作出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镇街区和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较大的;

  (三)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事故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下达的任务目标的;

  (四)不执行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指令的;

  (五)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五十四条 各镇街区和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涉及安全生产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四)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涉及的有关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及时界定。

  各镇街区按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确定本级各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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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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