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政发【2017】6号 关于调整肥城市基准地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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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政发【201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土地价格的宏观调控和管理,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促进土地优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肥城市基准地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肥城市城市市区、各镇驻地规划区。
  二、土地级别划分。根据区位、景观、环境、基础设施完善度等情况,将城市市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土地级别分为五级,工业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地级别分为四级;各镇驻地土地级别综合分为二级。
  三、基准地价内涵。土地权利状况为国有;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类用地的法定最高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市区土地还原率取值分别为商服用地7%,住宅用地6.4%,工矿仓储用地6.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6.0%;市区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业用地1.5,住宅用地一级1.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2,工业用地1.0;镇驻地土地还原率取值为6.0%;镇驻地标准容积率分别为商业用地1.2,住宅用地一级1.2,工业用地1.0。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以及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条件的,应进行地价评估。
  本基准地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基准地价同时停止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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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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