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策文件检索
索  引  号 FC127154154545401-1/2016-035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肥政发
肥政发〔2016〕5号 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03 00:00 浏览次数:


 文件下载:5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意见.docx

     5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意见.pdf

肥政发【201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全市经济稳中向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减轻企业用工成本
  (一)适度降低企业保险费缴费比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8%;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由2%调整为1%;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调整为0.5%;全面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按新划分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对符合费率下浮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社保处)
  (二)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经向上级人社部门申请批准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从2015年起,将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其中,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他企业一般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根据企业困难情况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50%。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社保处、就业办)
  (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市残联)
  二、减轻企业用地成本
  (四)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对工业企业新建厂房及生产区内办公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期限为三年。(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1.发改部门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或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项目;
  2.经信部门确定的符合我市“退城进园”政策的项目;
  3.住建部门(规划)、发改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系数和投资强度符合《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文件的规定标准,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项目。
  以上土地出让底价应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以实际测算为准);执行过程中由项目所在镇街区先行出具保障原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承诺书。(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六)降低商住项目用地出让底价。
  1.《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执行前与市政府签订协议、享受优惠政策的商住项目,出让底价在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
  2.《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文件执行之后,新上的大型纯商业且开发后不对外出售的项目,出让底价在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七)支持企业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原出让或划拨的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经批准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通过建多层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三、减轻企业用电用汽成本
  (八)严格执行国家工商业销售电价下降政策,从2016年起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0.0349元,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0.0172元。推动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降低用电大户用电成本。开展大用户优化用电服务,免费为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帮助企业分析功率因数、容载比、峰谷比等用电数据,促进企业完善无功就地补偿,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减轻用电成本支出。(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供电公司)
  (九)降低工业用蒸汽价格。由物价部门根据煤炭市场价格走势及供汽企业运营成本,及时调整工业企业用蒸汽价格。(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鼓励、指导各银行业机构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对优质企业执行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10%,对其它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基准利率的130%。推广年审制循环贷款、“以新还旧”等创新还款方式,实现企业新老贷款无缝对接,并有效延长贷款期限;推广企业联合抱团互助增信还贷,降低企业转贷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银监办、市金融办)
  (十一)严格执行银监会“不准以贷转存、存贷挂钩、以贷收费”等“七不准”规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在贷款业务中混淆资金价格和服务价格。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银监办、人民银行)
  (十二)进一步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实体企业,通过举办资本对接会,搭建创投机构与企业资本对接平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继续加大对主营业务优良、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的上市辅导和扶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五、引导企业提质增效
  (十三)推动企业减员增效。全面推进“机器换人”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通过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改造提升劳动生产率,实现减员增效。引导企业协同创新与协同制造,支持企业通过组建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实现上下游企业间的协作配套,实现技术和资源共享。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创新能力和水平,提升技术成果转化效率。(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十四)推动企业降本增效。引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强化以财务管控为中心的营销管理,严防跑冒滴漏,大力压缩“两项占压”,推广先进管理模式,促进降本增效。指导帮助企业规范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降低用工风险。推行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提升企业管理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民发局、商务局)
  (十五)推进企业降耗增效。支持企业推广应用高效节能节水和环保安全的技术、工艺、装备,切实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安全保障水平。推动建设绿色工厂,实现厂房集约化、废物资源化和能源低碳化。加快企业和园区循环化改造,提高资源生产率。全面开展单位资源占用产出绩效评价,推进企业降耗增效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十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涉企税收减免政策,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帮助、指导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监控指标体系,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确保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十七)实行工业企业节水改造奖补政策。对工业企业新上节水改造项目、经验收合格并且节水效果明显的,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市水资源办)
  (十八)实施城区企业“退城进园”奖补政策。市财政对土地出让形成的土地净收益专户储存,作为企业“退城进园”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扶持搬迁企业发展。对搬迁企业新增投入、扩大规模形成的新增市级财力部分,自企业完成搬迁次年度起,超过前三年度平均财政贡献的部分全额奖励搬迁企业,连续执行3年。搬迁企业退城进园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土地指标,免缴各项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土局)
  (十九)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建立清单制度,公开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清单,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及时做好“收费清单”的更新。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涉企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款、订阅报刊、加入社团、指定服务。畅通涉企乱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案件查处。(责任单位:市编办、财政局、物价局、政务办)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日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