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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FC127154154545401-1/2016-03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肥政发
肥政发【2016】12号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肥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9 00:0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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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政发【2016】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各单位:
  《肥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9日

肥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肥城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做大做强我市城投公司,提高城投公司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城投公司负责人指城投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城投公司高层副职、中层由公司内部考核,城投公司内部考核办法和薪酬标准及年终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局批准后兑现。城投公司中层以下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及工资标准由城投公司自行确定。城投公司内部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和薪酬标准时,应当按照职务级别、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核定薪酬标准。
  城投公司高层副职指城投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副董事长的,按正职对待)、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及党委、纪委相当于高层副职的人员。
  职务级别是指按组织人事程序批准任命的级别。因工作需要经公司董事会研究聘任的职务,报市国资局批准,可参照相应的职务级别考核。(公司治理架构层次要体现母子公司关系,原则上下属公司负责人薪酬不得高于城投公司负责人,严格按照薪酬分配系数分配)。
  城投公司根据年初与高层副职、城投公司中层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三条 城投公司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按年度考核,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局与城投公司年初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见附件1),年终进行考核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城投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年初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城投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市政府对建设项目的进展和资金平衡等各项要求,根据年初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考核城投公司负责人的任务完成情况。
  (三)按照城投公司承担任务的性质、难度、时间要求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任务指标与经济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并根据我市城市建设进程和城投公司发展的不同时期,对考核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四)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城投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五)科学设置岗位与工资总额控制相结合。城投公司本着节约建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科学设置工作岗位,制定符合城投公司实际的用工制度。严禁层层增发工资,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章 经营业绩考核的组织   

  第六条 城投公司负责人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国资局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重大政策,解决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审核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核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三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定量考核指标与定性考核指标(见附件2) 。
  (一)定量考核指标主要是政府任务完成情况指标,从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比、融资完成率、政府债务履约率、净资产收益率、融资贷款利率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定性考核指标主要从城投公司基础管理方面考核。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中旬,城投公司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政府建设规划计划,对照同行业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并将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局。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3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市国资局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的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城投公司实际发展状况等,对城投公司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报市政府平衡后确定。
  (三)由市国资局同城投公司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一条 市国资局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城投公司负责人每半年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局,同时抄送监事会。市国资局对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城投公司发生上述情况时,城投公司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局报告。
  第十二条 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报市国资局进行考核:
  (一)每年2月底之前,城投公司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城投公司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送市国资局,同时抄送监事会。
   (二)市国资局依据经审计的公司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城投公司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城投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城投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城投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并将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国资局将最终确认的城投公司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反馈城投公司负责人。城投公司负责人对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市政府反映。
  (四)城投公司根据年初与高层副职及中层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组织专门班子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局审批。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三条 根据城投公司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五个级别的分值段为:100≥A﹥90,90≥B﹥80, 80≥C﹥70, 70≥D﹥60, 60≥E。凡因城投公司自身原因未完成政府任务且城投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值低于上年度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级。
  第十四条 市国资局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城投公司负责人下达薪酬兑现与奖惩文件。城投公司根据市国资局的批准文件,对高层副职及中层兑现奖惩。
  第十五条 城投公司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两项合计暂定30万元,最高不超过35万元。
  基本年薪暂定10万元。基本年薪基数的确定,主要依据公司所承担的任务、经营规模和我市企业工资平均水平等因素确定。
  绩效年薪分为基本绩效年薪和奖励绩效年薪,基本绩效年薪暂定10万元;奖励绩效年薪暂定10万元,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奖励绩效年薪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考核为E级时,不计算奖励绩效年薪。其他各级别实得奖励绩效年薪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城投公司高层副职、公司中层按照薪酬分配系数确定年度薪酬,可依据业绩考核结果,在城投公司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3—0.75之间确定。其中,高层副职最高不超过0.75,城投公司中层正职最高不超过0.4,城投公司中层副职最高不超过0.3。
  原则上城投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在职级上应属城投公司中层,其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和考核结果报市国资局批准后,城投公司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文件,由所在公司自行兑现。
  第十七条 基本年薪和基本绩效年薪按月支付。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奖励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奖励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作为风险抵押金延期兑现。
  延期兑现收入与任期考核结果挂钩,每三年为一任期,任期考核由市国资局负责,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市国资局下达延期收入兑现文件,城投公司依据批准文件兑现延期收入。
  当任职期间发生岗位变动调离本公司的,首先依照我市离任审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市国资局结合离任审计结果进行任期考核,并下达延期收入兑现文件,城投公司根据文件兑现延期收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城投公司各级负责人实行年度薪酬后,不得领取其他任何工资性、福利性收入。同时,各级负责人应严格控制职务消费。职务消费是指城投公司各级负责人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以及享有的待遇。主要包括公务用车、通信、业务招待、差旅、国内外考察、培训等项目。
  第十九条 城投公司各级负责人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列入公司工程成本或经营成本,计入公司工资总额。
  第二十条 城投公司各级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政府规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按照我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的基数和征缴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投公司各级负责人年度薪酬为税前薪酬,在公司工资中单列,并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按照税务部门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城投公司各级负责人不得在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取酬。兼职人员按关系所在地计算薪酬,严禁重复取酬、领取津贴、补贴。
  第二十三条 城投公司违反有关规定超过核定标准或未经市国资局审核批准,发放收入的,责令城投公司收回超发部分,并扣减绩效年薪,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投公司虚报考核指标、瞒报财务状况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酌情扣发被考核人的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取消绩效年薪,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 条城投公司各级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经济损失、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损失超过500万元的,实行一票否决,全额扣发绩效年薪。出现重大违纪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取消绩效年薪,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况的认定,以有关执法部门和鉴定机构,按合法程序取得的鉴证结果为依据。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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