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
肥政办〔2013〕19号
(2013年9月22日肥政发〔2013〕19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肥政发〔2018〕9号)第一次修订,续期至2021年12月29日,根据2020年7月17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肥政字〔2020〕23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1年12月10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字〔2021〕57号)续期至2025年12月29日)
为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进一步增强城市承载能力和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形象和品位,推进美好肥城、幸福家园建设进程,现就加快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
城市片区是指金融、商业、办公、居住、教育和旅游服务、历史文化展示等功能相对集中的城市分区,是城市的基本单元和有机组成部分。实施片区规划、片区开发建设战略,是加快进行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开发,改善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实现城市跨越发展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转变城市建设理念,把城市片区开发建设作为提高城市化建设水平、建设人文生态精致宜居城市,打造中国桃都、建设美好肥城的重要抓手,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宣传发动,强力推进城市片区开发建设。
二、明确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人文、生态、精致、宜居城市为目标,树立大片区开发理念,与城中村改造相结合,与完善城区功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相结合,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推进片区开发建设工作,努力打造具有地方特色、时代特征、产业特点的现代化新城区。
(二)基本原则
1.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政策引导,规划引领,聚集优势资源,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片区改造开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吸引社会各方广泛参与,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财团参与片区开发建设。
2.科学规划、功能配套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城中村和片区开发布局和建设实施,正确处理好片区与片区、片区与城市整体的关系,统筹考虑医疗卫生、学校、社区、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的城市特色功能区。
3.连片开发、组团建设的原则。整合资源要素,连片、组团开发,不得随意分割开发和零星建设,实现资源共享、设施共用,提高开发综合效益。
4.统筹兼顾、多方共赢的原则。充分考虑开发综合效益,兼顾各方利益,积极有序推进,实现城市出形象、群众得实惠、投资方有效益。
三、加强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组织实施管理
(一)城市片区的确定。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市规划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和镇街区,研究提出城市片区数量、规模和片区功能定位等。
(二)片区开发主体的确定。成立由市级领导担任指挥的片区开发、旧村拆迁指挥部,具体负责城市片区内旧村的拆迁改造、项目招商和开发建设。片区开发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企业或财团,也可以是政府投融资平台。实施主体在片区开发建设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组织实施片区开发建设工作。城中村改造以行政村为实施主体,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旧村改造的各项工作。
(三)片区规划编制的确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或片区的实施主体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高起点编制片区规划,报市政府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城市片区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土地出让必须符合片区规划要求,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建设或改造的,一律依法查处。
(四)片区用地的确定。实施主体要在片区开发、旧村拆迁指挥部指导下认真进行片区的调查摸底,依法组织土地、房屋的征收,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片区开发、旧村拆迁指挥部要按照片区规划要求,组织收储片区内需要整合开发的土地,组织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待片区或组团的土地整合成熟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出让。不符合片区规划、未经整合的零星小块土地,不得擅自组织出让和开发建设。城中村片区或组团也要统一整合资源,提高开发综合效益。实施主体要及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核定片区或组团内各类用地的使用权人、使用权类型、用途、面积等,确定片区或组团土地总面积,同时做好片区用地调查、土地征收报批、土地供应、用地监管等工作,为片区开发建设搞好用地服务。
四、加大城市片区开发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用地政策
1.城市片区内的经营性开发用地以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开发建设。可以采取融资、招商合作等方式,由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财团先期投资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具体由片区拆迁开发指挥部根据实际,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2.鼓励开发企业先期参与片区土地熟化投资,完成路、水、电和场地平整“三通一平”工作。熟化后建设用地出让时,同等条件下土地熟化企业享有优先权。
3.城中村改造用地分为回迁安置用地(包括保障发展用地)和开发用地,回迁安置用地和开发用地的比例由镇街与村委会研究确定。
4.村(居)回迁安置用地、保障发展用地、开发用地要依法征为国有,原则上回迁安置用地、保障发展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上报审批费用由开发主体承担。开发用地出让给投资企业、财团开发,收益用于保障城中村改造;鼓励有资质的企业或财团对村(居)回迁安置用地、保障发展用地、开发用地实施整体开发和旧村安置(其中用于安置、保障发展用地政府零收益出让,出让价格由市政府确定)。
5.城中村改造时需新占地进行改造建设的,新占用地面积在旧村占地面积中扣除;需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程序报批,统一调剂解决。
(二)拆迁补偿及保障政策
1.片区内的原国有土地使用者,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实施拆迁。
2.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项目建设等,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参与片区开发的企业享受肥城市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旧村(居)占地除回迁安置用地、保障发展用地外,其余土地由土地收购储备部门纳入储备。土地净收益由肥城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根据各村(居)区位、人均占地、规划建设内容研究确定返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用于村(居)民拆迁安置、集体成员长期生活保障和基础设施建设。城中村改造中的土地和房屋征收、上报审批等费用,计入出让开发用地的收储成本。
4.旧村(居)改造应建设必要经营用房,由村(居)集体运营,不得销售转让、不得为他人担保,收益用于村(居)集体成员长期生活保障和集体经济发展。由村(居)集体使用运营的保障经营用房由村(居)民代表大会制定股东认定办法,确定享受量化配股人员,保障村民获得稳定的收益,可以采取“一刀切”的办法界定和配置股权,实行“一人一股”管理制度和“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的静态管理办法。
5.转变旧村居民的社会保障和管理方式,配套跟进户籍管理、社会保障改革,让农村居民在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与市民同等待遇,与城市融为一体。
(三)规费优惠政策
“城中村”开发改造中,用于村民安置的新建房屋及村集体使用的新建房屋,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其它规费按40%收取。
(四)城市片区开发、城中村改造中的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办理,由市政府研究决定。
五、强化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片区开发建设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片区拆迁开发指挥部具体指导实施。各相关实施主体、镇街区、村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工作协调机构,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切实加快推进片区和城中村改造开发工作。
(二)强化招商引资。各片区拆迁开发指挥部要加大本片区内的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有实力的开发企业多种形式参与片区开发和旧村改造,以招商促进片区开发。
(三)密切协调配合。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积极主动提供指导和服务,从简、从快办理审批或许可手续,不得以任何不当理由影响城市片区开发工作。
(四)严格督导考核。各指挥部要加强调度,积极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建立月督查制度,由市督查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全程督查各片区建设进展,并建立项目督查台帐。将片区改造开发列为对指挥部专项考核内容,作为评先树优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五)强化舆论宣传。积极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和媒介,广泛宣传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目的和意义,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片区开发建设的良好氛围。
肥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