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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编号 FCDR-2022-0010004 文件状态 失效
发布机构 肥城市水利局 发文文号 肥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成文日期 2013-08-22 失效日期 2023-11-28
肥城市尚庄炉水库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布日期:2013-08-22 00:00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编号:FCDR-2022-0010004           文件状态:已废止

成  文  日  期2013年08月22日              失效日期2023年11月28日

发  布  日  期:2013年08月22日              发布机关:肥城市水利局


 

肥城市人民政府令

65

 

《肥城市尚庄炉水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310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成伟

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肥城市尚庄炉水库管理办法

2013822日肥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发布,根据20171231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发〔201715号)续期至20221231日,根据2020717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肥政字〔202023号)予以修订,根据20221230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字〔202252号)续期至20251231日,根据2023年11月28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肥政字202368号),《肥城市尚庄炉水库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尚庄炉水库的保护与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水体污染,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尚庄炉水库管理内容包括水利工程管理、水城管理和流线管理。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尚庄炉水库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尚庄炉水库管理单位负责尚庄炉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原职责分工,做好尚庄炉水库的有关管理工作。

流域内的仪阳街道办事处、安临站镇、安驾庄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尚庄炉水库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尚庄炉水库的建设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开发与保护并重,充分发挥其水资源调蓄功能,保障工农业用水,兼顾生态和其他用水。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尚庄炉水岸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生态环境和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六条 尚庄炉水库大坝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管理范围: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下游坡脚外延伸10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50米的区域;引水、活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保护范围:水岸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

第七条 大坝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尚庄炉水库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大坝附属建筑物和测量、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及其他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八条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等工程设施,须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

第九条 在尚庄炉水库派驻公安特派员,加强大坝和水城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水库的正常秩序。

第十条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打井、爆破、采石、采矿、取土、挖沙、筑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日取水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工程。在大坝保护范围之外1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禁止在坝体上放牧、垦殖、堆放杂物和晾晒粮草以及从事其他妨碍管理的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的车辆、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第十三条 尚庄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水库防洪预案和调度规程,按照相关程序批准执行。

第十四条 尚庄炉永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组织、安全、运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编好工程管理和经营管理,在确保大坝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

第十五条 尚庄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包括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管理运行、事故处理等资料。

第十六条 尚庄炉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巡回检查和安全监测与鉴定,并做好监测资料的整理分析工作。

第十七条 尚庄炉水库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及有关建筑物、机电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工作,保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保证正常运用。

大坝工程得大修(包括岁修、水毁)时,应当做好设计,并按规定报大坝主管部门审批,施工时应严格质量监督,履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八条 尚庄炉水库的汛期调度运用、防汛组织、防汛准备及抢险等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尚庄炉水库管理单位对所管辖的大坝应当按期注册登记,建立大坝档案。有关大坝注册登记的具体事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水域管理

第二十条 尚庄炉水库水域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水域)为兴利水位以下的水体和库区。

第二十一条 尚庄炉水库的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凡直接从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事先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为其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应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使用水工程供应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 尚庄炉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用水单位上报的用水计划编制水库兴利调度运用方案,并按规定报批后,严格执行水库的水量分配和调度运用。

第二十三条 尚庄炉水库水面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尚庄炉水库水面利用规划。尚庄炉水库水面利用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库水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在尚庄炉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水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第二十六条 临近水域的建设项目及使用水库水面的旅游、休闲、娱乐、餐饮等项目,不得污染水库水质,影响水域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尚庄炉水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水质进行评价。

第二十八条 在水域内采砂,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的范围、数量和开采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水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围库造田,筑坝拦汊;

(二)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液,倾倒垃圾和秸秆、蔬菜等废弃物;

(三)洗刷车辆和带污染物的器具;

(四)网箱、拦网、围网等投饵性养鱼;

(五)沿库摆摊设点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四章  流域管理

第三十条 尚庄炉水库流域范围为坝址以上、流域周围分水岭所围成的区域,北至王晋,东至黄山,西至肥猪山,总面积141 平方公里。

第三十一条 尚庄炉水库流域内的开发建设应符合全市总体规划。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直接或者透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尚庄炉水库排放河水的排污口,应当经过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尚庄炉水库流域内的单位,凡是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迁出。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相关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立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十四条 流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

第三十五条 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无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项目;

(二)向河道倾倒污水、垃圾、渣土和秸秆、蔬菜等其他固体废弃物;

(三)围垦河道,影响行洪安全;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水利行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流域内相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搞好流域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美化,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市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作出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子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尚庄炉水库灌区的管理按照《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101日。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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