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编号:FCDR-2024-0020001 文件状态:长期有效
成 文 日 期:2013年12月24日 失效日期:无
发 布 日 期:2013年12月24日 发布机关:肥城市文化和旅游局
肥政办发〔2013〕56号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肥城桃木雕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以上驻肥有关单位:
《“肥城桃木雕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肥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4日
“肥城桃木雕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
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24日肥政办发〔2013〕56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31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发〔2017〕15号)续期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2020年7月17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肥政字〔2020〕23号)予以修订,根据肥城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字〔2022〕52号)续期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2024年12月3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肥政字〔2024〕60号),长期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肥城桃木旅游商品的生产经营,维护肥城桃木旅游商品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肥城桃木雕刻”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肥城桃木雕刻”的特定品质及原产地域。
第三条 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是“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审核批准。
第二章 商标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产品的产地范围:肥城市域内所生产的,以桃木为主要原材料的桃木旅游商品。
第六条 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桃木旅游商品质量要求:
(一)雕材须以桃木为主,并进行相应技术处理,达到防蛀耐腐、不变形、不开裂等标准要求。
(二)在技法上以平面浮雕为基本雕刻技法,采用散点透视构图,线面结合,保留平面,构图饱满;根据表现对象的要求,可分别或综合采用阴雕、薄浮雕、浅浮雕、深浮雕、透空雕、镂空雕、高浮雕、多层叠雕乃至半圆雕、圆雕等雕刻技法。
第七条 “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具有强烈的品牌意识、良好的市场信誉、诚信的职业道德、较高的创新及风险意识。
第八条 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申请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
第三章 商标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向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递交《“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审核工作,并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人,应办理以下使用手续:
1.签订《“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交纳管理费;
3.领取《“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准用证》和证明商标标识。
第十二条 申请人对未获准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15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裁定,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应执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以许可合同形式取得“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权的,合同有效期为1年,到期若继续使用,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书面申请,经行业协会年审合格后续签合同。逾期不申请者,视作弃权。以特定批次申请取得“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权的,证明商标只能用于所批准的批次。
第四章 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该商标及无偿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受法律保护;
2.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会等活动。优先参加以肥城桃木雕刻名义参与的竞技评奖、职称评定和大师推荐。
第十五条 “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必须严格按肥城桃木雕刻行业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组织产品的生产和检验;
2.维护“肥城桃木雕刻”特有品质、质量和市场信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严禁随意降低产品质量标准,或以其他材质冒充桃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桃木制品;
3.主动接受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对产品品质、生产销售、商标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协助注册人宣传“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
5.有专人负责该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不得转让、出售、馈赠“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标识。
第五章 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是“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负责对使用该证明商标的产品进行全方位跟踪管理,做好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测工作,并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侵权、假冒案件。
第十七条 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与“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递交肥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存查。
第十八条 肥城市桃木雕刻协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监督,接受和处理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投诉。
第六章 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凡符合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使用权:
1.未经肥城桃木雕刻协会许可擅自使用“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
2.将“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标识使用在未获得使用许可的产品系列或包装上的;
3.私自转让“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标识的;
4.伪造、擅自制造“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的;
5.擅自在桃木旅游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与“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并容易造成误认的。
第二十条 对于侵犯“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肥城桃木雕刻协会不履行控制职责,致使证明商标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由协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管理费和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肥城桃木雕刻”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项用于商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