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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编号 FCDR-2017-0010012 文件状态 失效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发文文号 肥城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
成文日期 2012-03-10 失效日期 2021-12-10
肥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失效)
发布日期:2012-03-10 00:00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编号FCDR-2017-0010012                        文件状态:失效

成文日期2012年3月10日                                           失效日期2021年12月10日

发布日期2012年3月10日                                           发布机关:肥城市财政局

 

肥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肥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成伟  
二○一二年三月十日


肥城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泰安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评价与审查,以加强财政管理和提高投资效益为目的,科学合理地核定投资支出的财政职能管理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遵循合法性、公正性、客观性、效益性的原则。 
    财政投资评审是项目管理、预算安排、投资控制的重要措施,既要控制支出、节约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按预算执行,也要保障项目建设的安全、规范、高效,切实提高投资的综合效益。 
  第四条 财政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投资评审,建立实行“先评审、后预算”、“先评审、后采购”、“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结算”、“先评审、后移交”的投资评审管理机制。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从事财政投资评审的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具体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审计等有关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财政部门开展投资评审工作。 
  第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按照财政隶属关系确定评审机构: 
  (一)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市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 
  (二)市级财政性资金与各镇街级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投资项目评审,市级投资达到和超过50%的,由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市级投资不到50%的,由各镇街自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国家、省、泰安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按照国家、省、泰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具体实施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进行评审,所需业务经费列入被评审项目建设成本或列入财政预算。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或项目组织指挥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择优确定。

第二章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应当按规定进行评审。财政性资金是指: 
  (一)一般预算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 
  (三)预算外资金; 
  (四)政府融资; 
  (五)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社会捐(援)助或赠送款用于公共、公益性建设项目建设的资金; 
  (六)国家、省、泰安市财政投资资金; 
  (七)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设施建设、水利设施建设、装饰装修、信息网络建设等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其他投资项目是指大型机械设备购置、大宗材料采购、大型修缮,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收储、征地拆迁等投资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项目实施、决(结)算等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建设项目和其他投资项目的前期立项、预(概)算、工程变更、决(结)算等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项评审。 
  第十条 政府确定的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参加前期可行性研究、工程决策、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过程,提前介入,跟踪评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时出具评审意见,为工程建设做好保障工作。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初步的评审意见后,应当征求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及工程组织指挥机构的意见,有异议的双方协商处理,有较大异议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涉及建设项目的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与审计结果不一致的,财政部门与审计部门协商处理,有较大异议的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三章 建设项目评审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提出拟建设的项目后,应当通知财政部门,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方案以及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和内容进行评审,提出投资概(预)算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报市政府研究决策建设项目时,项目的规模、标准和内容以及投资概算等应以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为依据之一。 
  建设项目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时,资金来源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应当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经评审或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建设项目投资概算总额,作为该项目财政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将立项批复等相关资料报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预算控制价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安排项目预算和实施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工程建设投资管理进行评审把关,重点核实工程量及投资完成情况,及时出具建设工程资金拨付评审意见。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招投标内容组织实施建设,严禁擅自变更建设规模、标准、施工方式以及其它实质性工程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先进行投资评审,重大变更报工程组织指挥机构或市政府研究时,必须附有财政投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根据竣工图纸、结算资料、设计变更及有关合同资料,结合现场跟踪评审掌握的情况等,对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工程结算价款、资产移交的依据之一,审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其他投资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 大型机械设备、大宗材料等进行政府采购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采购清单、预算控制价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政府采购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大型修缮项目(包括市政维护、城市园林更新绿化等项目),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拨付资金或报市政府研究时,应当进行投资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拨付资金或政府研究决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征地拆迁和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等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拨付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土地储备机构和政府投融资平台收储土地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对土地投资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收储成本资金和土地定价小组研究拟定出让底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当对项目实施预、决算情况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和财务决算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省、泰安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及时完成评审任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评审工作质量,并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当积极配合评审,履行下列义务: 
  (一)及时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评审过程中需要核实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提出的问题和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的财政投资项目,应当评审而不评审,或未按评审意见实施的,造成投资浪费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报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投资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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