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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编号 FCDR-2022-0010003 文件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肥城市商务局 发文文号 肥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
成文日期 2011-04-11 失效日期 2024-12-31
肥城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有效)
发布日期:2011-04-11 19:41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编号:FCDR-2022-0010003           文件状态:有效

成  文  日  期:2011年04月11日              失效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发  布  日  期:2011年04月11日              发布机关:肥城市商务局


肥城市人民政府令

54

 

 

《肥城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51日起施行。

 

 

 

市长  张成伟

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肥城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

2011411日肥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171231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发〔201715号)续期至20221231日,根据2020717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肥政字〔202023号)予以修订,根据20221230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字〔202252号)续期至20241231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应用和发展,节约资源和能源,促进节能减排,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泰安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含粉磨站,下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坚持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进一步提高水泥散装率,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技术措施,应把发展散装水泥的散装量、散装率列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工作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

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统计、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散装水泥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全市发展规划,会同市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由市商务局组织实施。

第八条 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引导企业利用工业废渣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符合条件的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新建预拌泥凝土和预排砂浆生产企业应符合规划,项目审批前应征求市商务局的意见,相关情况报市商务局备案。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散装水泥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时,市商务局应参加验收。

已建成水泥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应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逐步达到50%以上或者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比例,市商务局参加技术改造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水泥生产企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第十二条 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尽量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逐步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使用专用车辆,并保持车况良好、车貌整洁。

装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需要进入城市市区的,应凭市商务局开具的证明,持机动车行驶证,事先到市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特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的通行手续,并严格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市交通警察大队应及时办理。

装载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和混凝土泵车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警察大队应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1小时以上的,应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四条 加大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力度,合理布局农村散装水泥销售网点,建立完善农村散装水泥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逐步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十五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对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市商务局及时报送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并保证报表的真实、完整。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对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销、运输、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予以配合,接受检查并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并将检查情况抄送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及有关部门人员在散装水泥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5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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