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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编号 FCDR-2022-0010002 文件状态 有效
发布机构 肥城市司法局 发文文号 肥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
成文日期 2010-05-08 失效日期 2024-12-31
肥城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实施办法(有效)
发布日期:2010-05-08 19:19 浏览次数:

规范性文件编号FCDR-2022-0010002           文件状态:有效

成  文  日  期2010年05月08日              失效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发  布  日  期:2010年05月08日              发布机关:肥城市司法局


肥城市人民政府令

52

 

 

《肥城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61日起施行。

 

 

 市长    单传海

00年五月八日

肥城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实施办法

201058日肥城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根据20171231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发〔201715号)续期至20221231日,根据2020717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肥政字〔202023号)予以修订,根据20221230日肥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肥政字〔202252号)续期至20241231日)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城内的,享受本办法的优惠扶持;户籍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优惠扶持。

第三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残疾人的权益保障和优惠扶持工作,做好宣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权益保障和优惠扶持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家庭副业和具有辐射带动性的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帮助残疾人脱贫致富

第五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免除杂费、住省费、教科书费,并对生活费给予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本地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高级技校在录取中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族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高级技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助学金审核条件。

残疾学生持证件直接到所在学校办理以上优惠扶持政策的落实手续。

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新招录的大专以上学历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给予一次性的学费补助:对残疾学生就读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专科的,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3000元学费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读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科、专科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学费补助;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取得研究生、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的,分别一次性给予4000元、3000元、2000元学费补助。所需经费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从财政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年检费,并协调市场开办单位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和执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管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

本条规定的优惠扶持政策,残疾人凭证件直接予以减免。

第七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的活动应当减免税收的,持相关材料和残疾人证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公益性岗位中确定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用于残疾人就业扶持。鼓励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招用盲人专业按摩人员。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且符合条件的,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九条 政府设立的人力资源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开设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免收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同等条件下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条 市教育和体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有计划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参加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残疾人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可以凭残疾人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正规收费票据,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每次补贴不超过1000元,每位残疾人最多可以享受两次。所需费用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残疾人采取下列保障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生活用电、水、燃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纳入农村五保供养;

(三)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四)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

(五)城镇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或承租廉租房条件的,优先予以保障;

(六)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残疾人家庭应优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七)政府每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购买适度标准的意外伤害保险;

(八)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免收鉴定费用和工本费;

(九)贫困残疾人需要基本型辅助器具的,向所在镇街区残联提出申请,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提供免费适配;

(十)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列入财政预算,优先解决贫困重度残疾人出行难、如厕难、洗浴难等问题;

(十一)完善0-6岁残疾儿童手术和康复训练等服务救助制度,积极推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基本康复服务补贴制度推广到7-17岁未成年残疾人。

第十二条 每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缴人员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医疗保障局联合审定后,由市医疗保障局代缴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每年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代缴部分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代缴人员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审定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四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牛山等公办旅游景点,免费进入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文化馆、公益性体育健身馆等场所;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陪同进入。

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三)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四)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以上优惠扶持,相关单位在收费时直接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 汽车站、火车站的候车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坐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下肢残疾人按规定免费搭乘市内公共汽车。

第十八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数字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持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等到广电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族人提供服务,并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有关费用。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授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一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市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彩票公益金,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庄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市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而未给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规定骗取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返还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落实残疾人优惠扶持政策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子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6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肥城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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